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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營造天下

「營造天下143期」針對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政府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營建土石方等議題有所建言,工程會極為重視,特別分項說明如下:

現行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運作說明與澄清

照片:現行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運作說明與澄清

議題摘要

營造公會意見

工程會說明

擴大強制仲裁範圍部分

為加速爭議解決,調解不成立即可強制仲裁;工程會阻擋仲裁管道,並與95年7月永續發展會議共識結論不同。

關於95年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建立強制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機制,提供快速解決政府與民間機構契約爭議之管道」之共識結論部分,政府採購法已於96年7月4日通過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案,增列:「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絶」惟修正條文施行甫1年餘,成效如何未定,倘採全面強制仲裁,實待斟酌。
另強制制仲裁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虞,國際潮流之仲裁,係基於雙方合意,且目前機關普遍不信任仲裁,質疑仲裁公正性,法務部亦認立法強制仲裁並不妥當,故本會認不宜擴大強制仲裁範圍。

調解建議應否經委員會議審議

調解建議經調解委員調解後即可發出,不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申訴會主任委員有違法操控之情事。

申訴會既為委員會組織,且為合議審議機制,經申訴會第232次委員會議決議,調解建議應經委員會議審議,以廣納不同委員專業意見,提高品質,並避免同一爭議,有不同結果導致不公平之情事發生。

申訴會依法外聘專家學者組成,機關兼任人數不得超過3人或1/5,以工程會為例,僅有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機關人員,其餘22人均為外聘之專家學者。

委員會委員均獨立行使職權,會議並可就不同意見充分發言,決議並採多數決之方式,非主席1人可以操控。又自97年5月30日起至98年2月20日止,申訴會委員會議計審議調解建議案569案,依調解委員意見通過者計542案,占95.3%,顯示委員會議運作順遂並極大比例尊重調解委員意見。

是否應強制出具調解建議

所有調解案件均應出具調解建議。

調解本質係勸喻雙方讓步,與裁判、仲裁作出裁斷不同,故於雙方顯無調解空間且申請人請求為無理由時,若強制出具書面調解建議,載明申請人為無理由或不予給付,對申請人並非有利,並可能影響其後續救濟程序。故於現行法令及兼顧當事人權益,應視個案情況,出具調解建議。

物調通案處理原則

調解建議不應載明「如預算未通過則無庸支付」

有關物調之建議分為契約內已約定物調者,則此性質為機關未依約履行,調解建議不會載明左列附條件之事項。惟契約未約定物價調整,而依行政院物調原則建議給付物調款時,鑑於此乃行政補貼之性質,非請求權基礎,因此當機關無預算時,即不能強制機關仍予補貼。

 

加入GPA對工程產業的影響與政府因應措施

一、有關我國加入GPA之進展

照片:經濟部舉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產業之影響與商機研討會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通過我國申請加入案,並要求我國於6個月內完成加入程序,行政院院會於97年12月25日通過本案,並於12月26日送立法院審議中。未來俟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後,我國向WTO秘書長提交同意加入之文件後30日對我國生效。

 

 

二、有關我國加入GPA對工程產業之影響

1.簽署GPA對我國廠商之最大利基,為打開其他會員之政府採購市場。據估計其他GPA會員國(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將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保守估計每年約3,90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兆,約為我國每年打算開放市場規模之60倍大,或為我國全國各機關每年全部採購總額之12倍。開放我國政府採購市場雖然會帶給國內廠商競爭壓力,但也可能為國內廠商開拓可觀的外國採購商機,以往我國產業在國外政府採購市場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也將因該協定的簽署而改觀。就政府採購整體面及長程國際化的觀點視之,引入外來競爭可以刺激我國廠商引進新觀念、新技術、新工法及現代化的管理,也有其正面功效。

2.依我國向WTO提出之承諾開放清單,我國將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1)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約新台幣652萬以上、工程採購約新台幣2億5,090萬以上);(2)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約新台幣1,003萬以上;工程採購第一年約新台幣7億5,270萬以上,第二年約新台幣5億180萬以上,第三年以後約新台幣2億5,090萬以上);(3)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約新台幣2,007萬以上;工程採購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3.依95年至97年之統計資料推估,我國未來每年對GPA會員廠商開放之決標件數約2,273件,決標金額約新台幣1,938億元,約折合60億美元;另同期間各機關採購進口品或採購案由外商得標之金額比率為29.68%(工程類比率為23.86%、財物類比率為66.86%、勞務類比率為3.97%),顯示我國政府採購市場於加入GPA前已經非常開放。

4.外國廠商來我國投標,面臨障礙與風險包括語文障礙(招標及投標文件使用我國文字,外文須附譯文)、時空障礙(兩地相隔往來不易、人文水土環境不同)、費用障礙(人員、運輸、保險、關稅、膳宿、聯繫費用)等,開放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外國廠商未必能取得競標之優勢。即使由外國廠商得標後,以工程為例,仍會於我國境內僱用我國勞工,或分包予我國廠商,並非因而完全阻絕我國勞工及廠商之參與機會。

5.以工程產業而言,外國優良廠商的加入,將可刺激我國廠商提升競爭力,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及品質水準,對於國內公共工程及營建業之永續發展以及廣大民眾均有益處。此外,外國廠商仍需一體適用我國營造業法、工程專業人員證照制度(技師、建築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規,包括需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始得履約、需取得我國技師執業執照始得辦理法定簽證事項、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後方得經營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等。因外國業者並未取得較國內業者為優的待遇,故將選擇以聯合承攬、與本土業者合組本國公司或購併等方式參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因此對本國廠商之衝擊將大幅減少。

二、有關我國加入GPA對工程產業之影響

照片:WTO會場一隅1.簽署GPA前各機關採行扶植國內廠商之措施,包括限由國內廠商投標或提供國產品、要求國外廠商與國內廠商共同投標、經濟部主政之工業合作計畫等。對於未來不適用GPA之採購,仍可繼續採行這些措施,例如未達上開GPA開放外商競標之門檻金額之採購,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採購。

2.為降低簽署GPA後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我國於諮商談判過程中已取得其他GPA會員國同意之逐步開放措施及保留項目,包括上述工程門檻金額分三年調降方式。實施工業合作計畫之保留項目,例如運輸項目HS8601鐵路機車,自我國加入WTO 10年內(我國於91年加入WTO)可進行採購金額50%以內之國產化措施。

照片:WTO總部(瑞士日內瓦)3.針對工程產業,工程會已擬訂「提升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白皮書」陳報行政院核定中,將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推動各項輔導措施,協助業者從國際化的眼光重新調整競爭策略,進而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以面對外國廠商之挑戰,並進一步進入對我開放之國際市場,重要措施如下:

 

(1)協助工程相關產業與國際接軌:檢討修正相關產業法規、建立符合ISO國際標準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推動與國際接軌之性能規範、協助廠商熟悉國際工程契約文件與慣例及加強公共工程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實驗室。

(2)建立產業國際化策略聯盟機制:政府與民間共同攜手合作,政府成立「促進營建業赴海外發展推動小組」,民間成立「海外建設產業聯盟」,並協助成立產業智庫蒐集國際市場商機、人力、機具、材料等資訊。

(3)鼓勵與輔導廠商參與國際工程:協助廠商專案融資及運用外交援外工程協助廠商開拓市場。

(4)強化工程人員之國際化能力:持續推動大專院校通過工程教育認證、建立國際工程人才資料庫、提升基層施工技術人員能力、提升工程人員管理及外語能力。

(5)全面拓展工程界國際關係:積極參與國際工程組織,促進人才國際流通;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雙邊或多邊相互認許執業協定或協議。

加強土石方處理-兼復營造天下雜誌(143期)

因應民間公會團體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問題,以及政府投入擴大內需及重大公共建設之土石方處理需求,本會已於97、5、20後,召開會議研商解決對策,如下:

1.加強規劃設計階段工程餘土專案處理計畫之審議。

2.充分考量棄填土可行性,並編列合理預算。

3.清查B6、B7類工程餘土產出及可收容處理數量,輔導及協助設置該類土資場。

4.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另案發包方式,辦理收容處理公共工程B6、B7類土石方之採購。

5.強化土石方交換之撮合運作機制並建立業界意見通報平台。

6.加速推動裝設遠端監控系統設備並落實執行。

7.全面檢討現行餘土處理計畫相關證明文件之妥適性。

以上短期因應措施均已完成,另中長期措施,則推動填海造陸及土方銀行等措施,如台北商港第一期計劃目前刻正研擬收土機制中,預定可自99年收納大台北地區營建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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