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管應有全生命週期之控管,從規劃、設計等開始要求。本篇從本島的山區到離島的海邊談起,讓我們的新作為,使偏遠地區有個好依靠。

一、原住民地區篇
為提升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本會陳副主委率同仁舉行北、南、東3區辦理3場座談會,蒐集各界意見,用以調適作為原住民地區之工程新機制。
 97.12.30臺北場座談會 |
 98.1.16屏東場座談會 |
 98.1.20臺東場座談會 |
(一)本會主委、副主委提出之策略:
范良銹 主任委員
|
本會將效法王永慶先生探究問題之精神,就有關原住民地區與離島的公共工程品質等應解決之事宜,追根究底探究問題根源癥結所在,並提出具體做法與改善方案。 |
陳振川 副主任委員 |
在原住民地區推動公共工程,強化工程品質以服務原民同胞。山區環境有其特殊性,如以平地同樣的採購方式辦理,執行可能會有困難,藉座談會找出癥結所在,協調相關部會整合一套適合原住民地區之執行方式,提供原鄉據以推動。 |
| |
|
(二)立法委員的看法:

|
山地鄉主辦機關專業人才不足,中央對偏遠之原住民地區應提撥較高經費。辦理工程欠缺與在地居民溝通,且圖騰及設計未符合在地之文化特色。期盼工程會能找出影響原住民地區工程品質的真正問題,並澈底解決。 |
|
政府可寬列經費,並聘請工程專業人員協辦工程,以減輕原鄉機關的承辦人員負擔,並加速補助作業,以利執行。 |
| 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 |
立法委員 孔文吉 |
註:目前全國法定原住民地區,共分布在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及台東等12個縣,涵蓋全台55個鄉鎮市(原鄉簡介如附件1)
原住民所處地區的環境有其特殊性,如交通不便、施工條件差等,且幅員遼闊,管控不易。另因全球氣候變遷,臺灣歷經921地震的洗禮,地層破碎地質軟弱,往往一場豪雨或一次風災,即造成重大災情。
由座談會了解,原住民地區的工程的特殊性,須從法令、組織人力、經費補助及採購方式等制度面進行檢討,由規劃、設計、施工(含監造)、維護等工程全生命週期予以因應,才能徹底解決。該地區的公共工程目前存在5大缺失,分別為:
1.原住民地區機關工程專業人才不足,且流動性大。造成有時鄉公所連一位工程背景的承辦人都沒有,而由一般行政人員兼任。
2.工程補助經費不足且未編列維護經費,一遇風災即又造成嚴重災損。另每年例行性補助原鄉工程經費核定期程太晚,壓縮設計及施工時間,影響工程品質及執行率。
3.原住民地區未達百萬元的設計監造標,依法令由原住民技師優先承攬,但原住民工程顧問公司僅4家,承攬過多標案,造成服務品質降低。
4.施工時縣府轉撥公所的工程補助款撥款速度太慢,且常採完工驗收後一次撥付,廠商無法承擔資金積壓之風險而影響投標意願,以致造成頻頻流標。
5.原住民鄉鎮公所人員及原住民勞工教育訓練不足,影響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
本會已召開相關會議研商,並提出7大對策:
1.爭取經費補助原住民鄉鎮公所聘請工程專業臨時人員,協助辦理工程督導及監造。
2.由於位處偏遠,建設成本較高,應依個案實際需求,對原住民鄉鎮公所工程補助經費予以寬列。
3.請原民會考量編列原鄉例行性的工程維護保養經費。
4.請原民會等中央機關修正補助要點,提前核定計畫經費,除搶災搶險工程應立即辦理外,一般建設性之工程計畫應給予設計者有充裕時間與當地耆老溝通及進行設計。
5.針對承攬量異常的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廠商進行稽核,以監督其履約品質,並對設計監造廠商辦理訓練。
6.請原民會調整補助款之撥款方式,並請各縣府應依進度及時撥款,以減輕廠商資金負擔。
7.已協調原民會共同辦理原鄉工程主辦人員講習及原住民同胞之技能訓練。
以共創雙贏—保障工程品質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樹立一套適合原住民地區之工程執行方式,提供原住民鄉鎮據以推動,造福原住民同胞……
(三)本會改善作法:
1.風災審議相關建議,已修訂納入「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報行政院審核中,以簡化審議程序。
2.原鄉無力負擔維護經費問題,已請原民會向行政院爭取寬列「基礎設施維持費及經常性經費之補助費」,以支應原鄉常態性之工程維護保養經費。
3.中央補助機關得就實際需要,個案調高原鄉工程補助經費,並補助原鄉從源頭整治工程。
4.已請原民會將撥款次數再予細分,並請各縣府以依進度撥款為原則,以減輕廠商資金負擔。
5.除搶災搶險等特殊情形外,補助機關應以提前一年補助工程規劃經費為原則。
6.已發函建議原民會補助原鄉聘請臨時人員,協助原鄉辦理補助工程之督導、監造及設計審查。
7.已針對同時承攬很多設計監造標案的技術服務廠商進行稽核,以瞭解是否有異常之處。
8.已協調原民會共同辦理原鄉工程主辦人員講習及原住民同胞之技能訓練。
9.本會已請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考量增加採用未達公告金額之部落特色自然工法之附屬工程或採購料僱工之勞務採購,聘用當地原住民,以促進部落原住民就業;另原民會將檢討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以求工程品質與原住民就業之雙重保障。
以共創雙贏—保障工程品質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樹立一套適合原住民地區之工程執行方式。
二、離島地區篇
離島地區資源較為缺乏,材料、機具設備及勞力往往需由外地輸入,因而增加設計及施工之困難,致本島廠商不願參與離島工程建設。另離島地區因機關編制較小或經費有限,專業管理人力不足。為此,本會范主委及陳副主委分別拜會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聽取地方政府意見及視察相關公共建設業務。
(一)澎湖地區:
1.范主委98年1月21日訪視澎湖相關建設,並訪查「澎湖地區水資源開發計畫」項下海水淡化廠供水情形。
2.97年8月16日陳副主委拜會澎湖縣政府,並視察國立馬公高級中學校園整體規劃及改建工程執行情形。
(二)馬祖地區:
1.97年8月20日陳副主委拜會連江縣政府,並視察馬祖珠山電廠發電計畫工程執行情形。
(三)金門地區:
1.范主委98年1月21日訪視澎湖相關建設,並訪查「澎湖地區水資源開發計畫」項下海水淡化廠供水情形。
2.范主委97年8月21日訪視金門縣政府與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公共建設,並視察金門下湖人工湖工程等執行情形。

由前述訪查,研擬6大問題及對策如下:
1.問題:材料、機具設備、地方專業勞力受限。
對策:考量增加外地廠商參與之誘因以提高其參與之意願,並允許廠商就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就近輸入大陸地區之材料、機具設備。大陸勞工可循商務履約模式來臺,工匠部分亦將研議逐步開放。
2.問題:重大工程(如馬祖福澳國內商港擴建工程、金門縣文化中心、下湖水庫及金門國家公園焚化爐等)推動困難。
對策:由本會專案協調督導並追蹤改善,並建立機制。
3.問題:難覓勞務(顧問公司)與工程(營造)廠商。
對策:以離島地區特性調整技術服務計費方式、調高預算、改變履約條件,以提高本島廠商參與之意願。
4.問題:地方政府工程專業管理經驗與人力較不足。
對策:考量以工程管理費聘雇臨時人員,另委託及培訓專案管理廠商予以協助。
5.問題:大陸廠商參與離島採購案件之投標。
對策:建議開放大陸廠商參與投標公共工程標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40條之2、第73條第1項規定(條文內容詳附件2)辦理。
6.問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不適用外島。
對策:針對外島地區(金門、馬祖、澎湖等)之設計規範值之相關建議,研議修正。
並期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依經建會「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推動離島建設發展之相關規劃、審議、執行、考核工作,以促進離島居民之福祉,並朝永續發展方向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