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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最低標決標,廠商報價總價(560萬元)低於底價(700萬元),機關得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之額度?(1)240萬元 (2)140萬元 (3)40萬元 (4)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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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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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規定,本案廠商報價總價為560萬元,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尚無可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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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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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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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1條「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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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1)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2)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3) 刊登代表廠商名稱;(4)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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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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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6條「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