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升景氣促進就業,行政院已通過「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預計將於98年度投入1,506億元。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各機關辦理採購請參考下列策略採行必要措施,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一、採購策略
1.計畫之執行應基於政策之時程要求,由各機關先行依工程之特性、環境,擬訂發包之方式及分標之策略,經主管部會核定後分送各管考機關備案。
2.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為縮短執行時程,宜善用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負責設計及施工,另亦可考量分標同步施工方式。
3.預算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招標案件,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核准後決標」。
4.除依行政院頒布「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執行外,針對特殊時程要求之標案,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合理編列趕工費用條款,提高趕工誘因,以縮短施工期限。
5.工程計畫全程設定管制里程碑,列入契約,並訂定逾期罰款條款
6.重大計畫案,於完成招標文件草案時,公開徵詢各界意見立即修訂,避免後續履約爭議, 影響執行效率
7.以國內廠商為投標廠商,除非基於涉外政府採購協定須開放外商投標或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標策略
1.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訂定合理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3.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時,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3年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比價時,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
4.採用工料分離採購,例如97年度鋼筋價格大幅上漲,如併同工程招標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可採由機關供料方式辦理。
三、決標策略
1.嚴格執行採購法第58條對標價偏低廠商之處理,對於投標價低於80%者,嚴格審查。
2.善用採購法第53條超底價決標之機制。
3.善用採購法第52條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一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四、預算及底價策略
1.合理編列預算及底價,避免低價搶標。
2.預算額度不足之情形,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
3.如仍預算不足,得依規定在相關經費內勻支及流用辦理。
五、機關人力策略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標案 。
2.運用退休工程專業人力,本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9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各機關可逕洽協助辦理工程查核、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目前資料庫已有41人。
3.公開招標約用臨時人員或依人事行政局鬆綁公部門員額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