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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

照片: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工程會為落實98.01.23行政院 劉院長主持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為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指示工程會「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解決人力及專業能力不足問題。

工程會為避免機關因人力及能力不足而影響公共建設工程之執行,使各工程主辦機關能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已分從機關及產業界之執行量能方面等多方探討進行,除緊鑼密鼓召開相關會議外,並陸續辦理講習訓練。相關努力事項內容如下表:

表:相關努力事項內容

* 前述第1項98年2月5日會議,有3結論如次:

1.為加速執行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推動,各工程主辦機關如有人力不足者,可採三種方式:

(1)公開甄選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公司執行。
(2)公開招標約用臨時人員。
(3)依人事行政局鬆綁公部門員額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2.各機關若進用約聘僱人力者,則請循程序報經權責機關人事系統送審。

3.工程會已擬定「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草案)」。

* 第2項98年2月11日會議有3原則3結論如下:

1.3原則部分:為參與重大公共工程之營造業能優先僱用本國勞工,政府單位推動相關政策:

(1)已招標之工程,依現行申請營造業外籍勞工之規定繼續辦理。
(2)尚未招標且符合申請外勞之工程,應於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相關工程預算書人力成本編列應依國內勞工之市場行情價格編列);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於工程執行中應經勞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以扣回。
(3)請勞委會積極辦理勞工媒合及職業專長訓練,以協助本國勞工參與營造業。

2.3結論部分:

(1)請工程會於契約範本內明確訂定優先使用本勞之規定及勞力成本差額扣減作法等,以利各機關遵循。
(2)建請勞委會配合研擬務實可行之相關配套措施,以利營造業勞工取得技術士之資格;而關於潛在報考者誘因不足,除加強考訓合一、委外辦理,並增加考試地點外,並請營造業總工會鼓勵所屬會員積極參與。
(3)營造業法對於營造業需僱用一定比例之技術士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權責積極務實推動,並建立有效管理機制。

照片: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 本會為協助工程及非工程專業機關執行擴大公共建設時,有效建立健全之工程管理組織及監督機制,並促使技術服務廠商有效發揮監督功能、達成目標;於98.03.25起開辦4區7場之調訓。受訓對象分兩類,其中除中央地方機關之採購人員及工程主辦人員外,並提供產業界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的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技術顧問機構。課程表如下:

 

課程表
時間:98年3月25日、3月26日(台北);4月1日、4月2日(台中);98年4月15日、4月16日(高雄);4月20日(台東)

表:課程表

照片: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 此外,工程會已建置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9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本資料庫可協助辦理工程查核、災害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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