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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愛台12建設中程計畫

為達成愛台12建設吸引民間投資1兆3,400億元的目標,工程會本於促參法主管機關的立場,擴大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報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愛台12建設中程計畫」。

自89年總統公布實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通案立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類型,從公益性為主的社會勞工設施到商業性強的重大商業設施,共計20類公共建設均納入民間參與範疇,不僅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權利義務、甄審及監督程序,更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租稅減免等誘因,為健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制環境邁出一大步。

以我國91至97年12月31日已簽約656件促參案件為例,效益包括:契約期間預期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人事、營運費用)逾6,000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稅收、權利金等)逾3,400億元,創造就業機會逾89,000名。由此觀之,促參最大優勢,在於引入民間「活力」與「資金」,一方面各界對政府角色定位,由以往「大政府」轉為「小而美」,事務可開放民間辦理,引入其「活力」;另方面政府預算受限,無法短期推動的公共建設,透過促參引入「民間資金」,讓公務預算結合民間資金「雙管齊下」,讓公共建設服務提早實現。

表:促參優勢分析表

我國91至97年間之促參簽約金額,初期雖於93年度達到高峰,達1,307億元之多,之後逐年下降,96年度簽約件數為123件,金額372億元;97年度簽約件數70件,金額168.5億元。分析顯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額呈現下降趨勢,亟待針對問題檢討提出對策,以利後績推動。故工程會提出本中程計畫,希自98年度起至101年,每年能有2000億之促參案簽約。

圖:歷年促參案件簽約情形

促進民間參與愛台12建設相關法令、政策理念以及本中程計畫的工作項目與分年執行策略等,茲說明如下圖、表:

圖: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相關法令示意

圖:落實馬總統愛台12建設政府投資帶動民間投資政策理念

表:促進民間參與推動公共建設98-101各年度工作項目及執行策略

依臺灣經濟研究院研究成果,促參案件每100億元資本形成,可帶來約0.08%經濟成長率。本會是促參法主管機關,非個案主辦機關,相關案件招商成功與否,仍賴各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全力推動。本中程計畫的個案,本會以主管機關角度,訂定輔導、獎勵、誘因等協助措施,以利各機關順利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民間機構樂於參與、確保公共利益;相關預期成效說明如下:

一、引進國內外專業意見,強化促參法令制度,建構有效吸引民間投資愛台12公共建設機制。
二、頒發激勵獎金,擴大個案獎勵機制,激勵主辦機關積極辦理愛台12公共建設中之促參案件。
三、以補助前置作業具體誘因,鼓勵中央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促參,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四、提升促參案件先期作業品質,避免促參案件推動受阻之情形發生。

提升公共建設執行效能,促參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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