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工程會首頁
回本期電子報首頁

韓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介

  作者建業法律事務所 金玉瑩律師
照片: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律師我國自2000年制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來,截至2008年12月31日,已簽約促參案件共計656件,簽約金額共計約新台幣3787億元。相對於我國積極推動促參案件,亞洲地區的韓國也與我國同時積極推動並獲得相當的成效,而且韓國的關於促參案件的母法卽「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ACT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之架構與我國頗為類似,因此可以借鏡韓國推動的制度與經驗,作為我國繼續推動促參案件的參考。

韓國在1994年以前是藉由各相關法規中進行基礎公共設施之建設,1994年8月制訂「引進民間資金參與社會公共建設投資法」,1998年12月31日大幅修正後定名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ACT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截至2005年8月4日為止總共進行19次的修訂。依目前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觀之,該法規可分為5章5節65條。

較於我國,韓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大致上分為BOT、BTO、BOO、BTL四大類,亦包含政府自行規劃與民間提案兩種方式,而可以適用的公共建設類別,共計15種類型44種公共設施(詳下表):

表:公共建設分類表

依韓國官方網站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12月底採行BTO/BOT/BOO模式辦理之案件共有143件(營運中79件、興建中47件、興建準備中有17件)投資金額合計為42.1兆韓圜;採用BTL模式辦理之案件有139件(營運中36件、興建中60件、興建準備中43件),投資金額合計為12.1兆韓圜 。

韓國政府針對提高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的誘因部份,分別從增加誘因與降低風險量方面著手,相對應的措施包含提供租稅獎勵與促進措施、設置信用保證基金(Korea Infrastructure Credit Guarantee Fund)、設置基礎建設開發基金(Infrastructure Facilities Fund)與整合各主管機關之審核與許可,同時針對整體計畫之進行涉有不法情事時訂有相關罰則,分別說明如下。

韓國政府對於促進民間投資所提供的獎勵與促進措施包含政府提供財政援助(視個案大約介於總計畫金額之30%-50%)、最低營收保證(Minimum Revenue Guarantee, MRG)、稅賦減免(包含土地取得之稅賦、免徵營業稅、基礎建設開發基金之利息收入採分離課稅,並提供15年或更長期間按15%計算之稅率 、特殊情況終止契約之政府收買機制等)。這些措施使得韓國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比例從1996年的1.2%大幅上升至2006年的17.4%,整體民間投資金額也從1995年至1997年間的3,000億韓圜大幅增加到2006年的3.2兆韓圜 。

韓國於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0條至第40條規定公共建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KICGF)的規劃。KICGF的演進如下:

(一)1994年:依據引進民間資金參與社會公共建設投資法案所設立的基金。
(二)1998年:制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依該法之規定該基金係交由依韓國信用保證法所設立之韓國信保基金(KODIT) 負責管理。
(三)2003年10月:開始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營運資金融資保證與再融資保證業務。
(四)2005年12月:開始進行過渡性融資保證業務。

KICGF的主要業務為KICGF基金之管理、公共建設融資保證(設施擔保融資保證、營運期之營運資金融資保證、興建期之過渡性融資保證、再融資之擔保、公共建設基金之擔保)提供財務分析建議及其他經總統命令得辦理之事項。

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KICGF的資金來源包含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撥款、其他單位之撥款、保證費收入、基金運用及孳息收入、向其他金融機構或基金之借款。而整體擔保金額之上限不的高於基金總額的20倍。KICGF針對每一貸款人之擔保額度上限為1,000億韓圜(相當於台幣25億元左右),如有特殊狀況可以調高至2,000億韓圜(相當於台幣50億元左右),KICGF向貸款人所收取之保證費費率約在02%-1.3%。      自政府保證營運量之逐漸調降,信用保證之金額則逐年上升,在2005年KICGF通過總額將近1兆韓圜的信用保證,截至2005年底有2兆4,300億元的信用保證餘額,該信用保證基金設置以來一共通過3兆4,442億元的信用保證。

韓國於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1條至44條規定基礎建設開發基金(Infrastructure Facilities Fund)之設置,韓國允許不同的公共建設可以在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後發行基礎建設開發基金,該基金應以封閉型基金的方式發行可以配息,於符合證期局之審核後將可上市。該基金的用途包含購買民間機構為參與公共建設所發行之債券、提供民間機構參與公固建設所需之貸款,購買民間機構(以BTO或BTL方式參與公共建設者)之股份。這部份類似於我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關於民間機構最為擔心的建築執照或開發許可之取得,韓國在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7條明文規定,在主辦機關選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後,由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擬定細部規劃資料(Detailed Engineering and Design Plan for Implementation),主辦機關於審核時須向與該計畫有關之各主管機關徵求意見,各主管機關須於30日內提出意見,如未提出則視同同意該規劃案件。主辦機關核可後必須將該資料公告,而於主辦機關公告之同時亦代表該細部規劃資料同時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民間機構卽得依此進行興建。

韓國在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2條針對民間機構以不法方式取得最優申請人地位、通過投資執行計畫書或細部設計,或未取得投資執行計畫書或細部設計之許可而開始興建者,將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萬韓圜以下之罰鍰,而這些罰則包含行為人與民間機構。

我們相信在推動整體促參案件中,適度參酌國外經驗相信可對國內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我們也會盡力介紹各國辦理促參案件之相關規定、制度與經驗,以他山之石,使得國內的促參案件能夠更順利與健全的發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