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就營造業登記證書並無有效期限規定,故廠商之營造業登記證書縱逾複查期限,但仍屬有效。
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3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0970009705號函釋,略以:「查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為營造業法第17條所明訂;其違反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應依營造業法第55條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查營造業法就營造業登記證書並無有效期限規定,上開營造業5年複查程序,其複查及抽查項目,僅涉及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等,與營造業證明文件之有效性,應屬無涉」,因此投標廠商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雖然已經逾複查期限,該證書仍為有效,機關不得據以判定該廠商資格文件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