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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大刀闊斧修促參法

為實踐馬總統愛台12建設民間投資1.34兆的競選政見目標,貫徹行政院「鬆綁與重建」施政方向,工程會大刀闊斧研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本次促參法修法重點為:1.擴大公共建設範圍,2.增加辦理方式之彈性,3.增列鄉鎮市為主辦機關,以及4.建立更完善的促參監督管理機制。

照片:馬總統蒞臨97年底愛台12建設招商大會致詞
馬總統蒞臨97年底愛台12建設招商大會致詞

照片:成功的促參OT案台灣鹽博物館
成功的促參OT案台灣鹽博物館
針對部分人士有關的質疑與建議,工程會除參酌納入修法外,並配合採行相關措施,茲說明如下:
* 將原本的「設施」修正為「建設」,增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為促參法適用範圍,有擴大促參疑慮之說明:相較於歐美以「公共服務」為民間參與範圍,促參法以「公共建設」為範圍,仍屬合理。增列「其他」條款,旨在掌握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時機,避免因修法費時而喪失投資契機。
* 鄉鎮市公所辦理促參的妥適性、財務不夠透明化、合理化等質疑之說明:鄉鎮有性質規模較小的公共建設,若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將可降低鄉鎮人力及財力的行政負擔,且鄉鎮市公所要辦理促參案件,需個案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必要時需「報請工程會備查」。

此次修法另有一重要意旨,在於建立更完善的促參監督管理機制。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已簽約案件已有656案之多,各項投資案件陸續興建完成並辦理營運,其間因市場環境變遷,有必要建構更周延的監督管理機制,包括:

* 對於屬公用事業之促參案件,要求其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由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並於契約中規範,以確保公眾利益。
* 建立促參公共服務識別標誌及強化廠商履約管理機制,以強化公共服務品質;建立工程品質評鑑機制,以確保促參案件之公共工程品質。
* 針對大型促參案件研議成立「財務計畫審核委員會」協助審查財務計畫,健全計畫之財務;促參計畫有健全的財務計畫,除可保障民間機構合理利潤外,政府並依約收取合理權利金;工程會期透過嚴格的把關,以杜絕各界對於圖利財團的質疑。
* 在退場機制方面,工程會同意立法委員建議,增訂主辦機關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情形;已評定者,應撤銷其資格;已締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
附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策說明回應表

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策說明回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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