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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申訴門診-政府採購爭議解決

案情說明:
圖:採購及申訴門診

招標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除訴訟、仲裁及調解外有無其他解決機制?

某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招標,認工程複雜,且工期甚長,恐怕執行契約中難免和廠商發生大小不一的爭議,而現行之訴訟、仲裁及調解,多是紛爭發生後一段期間才去處理,不夠即時且容易導致廠商與機關對立以及裁決者不清楚爭議等情形,不知有無其他契約解決機制可以選擇?


門診藥單:

紛爭解決機制的多樣化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其紛爭解決除可以訴訟解決外,基於「私法自治」之精神,亦可透過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處理,如現行常用之仲裁及調解。一般而言,訴訟具公正性,但花費較多時間及費用;仲裁快速專業,但品質及公正性,外界有所疑慮;而調解結果為建議,須經雙方同意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時,仍須透過其他機制解決爭議。為快速、有效、公正處理爭議,外界近來建議參考FIDIC契約範本,可引入DAB/DRB機制。

圖:流程圖

 

招標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除訴訟、仲裁及調解外有無其他解決機制?
所謂的DRB/DAB機制屬ADR之一種,國際間如世界銀行、國際商會(ICC)、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均有發展類似之制度。

DAB/DRB機制介紹
以FIDIC為例,所謂DRB/DAB (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 爭議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為於契約成立後一定時間,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合意選任委員,組成委員會,以解決履約中發生之爭議。
工程執行期間,DRB/DAB成員定期至工地了解作業情形,於爭議發生時,當事人一方須於約定期間內提出,DRB/DAB並須於一定期間作出建議或裁決。當事人對該建議或裁決不服,需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經異議或者同意後未為履行,一方可提付仲裁或訴訟解決。
由於DRB/DAB成員為雙方所信賴,且成員對工程進行甚為了解,又對爭議提出、建議或裁決及異議均有時限規定,故可兼具公正、專業及有效解決紛爭之優點。

機關如何選用DRB/DAB機制
機關可將其列入契約草案內,於簽約後履行。工程會現亦積極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列入相關機制,並於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法草案增列「工程採購契約約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該法案已研議送立法院審議,如經通過,可建立多元化爭議處理機制,提升爭議處理效率。

圖:機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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