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
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得否採限制性招標與廠商比價或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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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某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橋樑改建工程採購,第1次招標無廠商投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改建工程之時效性,可否採限制性招標與廠商比價或議價? |
| 解答: |
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在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惟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及第23條之1第1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並至工程會網站,擇過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比價。 |
| 解析: |
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該款所稱之「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釋例可供參酌(公開於本會網站)。 另請注意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簽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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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辦理採購想找優良廠商履約,如何選擇採購方式? |
| 案例: |
某機關辦理採購,以往辦理類似採購均採最低標辦理,如遇廠商低價搶標時恐將難以控制品質,有無辦法選擇優良之廠商履約? |
| 解答: |
機關辦理屬異質性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如經評估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得以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評分及格廠商之最低標)方式辦理。 |
| 解析: |
機關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如經評估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得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至於異質最低標之方式,係就資格、規格之表現評分,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再開其價格標,取最低標決標,亦可選擇一定程度之優良廠商履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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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辦理具時效性且需兼顧施工品質之公共工程,如何選擇採購方式? |
| 案例: |
某機關辦理危橋重建工程,具有政策上限期完工之時程壓力,在確保橋樑工程品質之前提下,應如何選擇採購方式? |
| 解答: |
機關辦理採購,如經評估採統包方式辦理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者,得以統包方式辦理。 |
| 解析: |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負責細部設計,並將設計成果履行實現,具有貫徹設計理念、整合設計與施工界面、激發廠商創意、提高廠商引進新技術誘因及發揮廠商履約能力等優點,機關如運用得宜,可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工程會為利機關採行統包,已訂頒統包實施辦法、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及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並於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增訂第00402章「設計建造(D&B)統包契約」及00403章「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EPC)統包契約」供各機關參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