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僅減少部分項目之數量後再招標,得不受第1次招標之投標廠商家數及等標期之限制。
由於該項橋樑改建工程採購,第2次公開招標僅減少部分工項之數量,如果經過採購機關檢討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酌予合理縮短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其最低投標廠商家數不受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之限制,等標期亦不受第1次公開招標期限之限制。本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此外,本會97年10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700444520號函已釋示(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如自0%調整為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