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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申訴門診

案情說明:
圖:採購及申訴門診

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僅減少部分項目之數量後再招標,得否不受第1次招標之限制?

某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橋樑改建工程採購,第1次招標結果沒有廠商投標,機關基於年度預算執行壓力,經與設計單位檢討原招標文件,決定在不影響原有功能條件下,僅減少部分工項之數量,再辦理公開招標,則該次招標之最低投標廠商家數與等標期之限制,是否與第1次招標相同?


門診藥單:

第1次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僅減少部分項目之數量後再招標,得不受第1次招標之投標廠商家數及等標期之限制。

由於該項橋樑改建工程採購,第2次公開招標僅減少部分工項之數量,如果經過採購機關檢討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酌予合理縮短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其最低投標廠商家數不受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之限制,等標期亦不受第1次公開招標期限之限制。本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此外,本會97年10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700444520號函已釋示(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如自0%調整為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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