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的品管費用,機關要怎麼編才對?
某天○○鄉公所的工程主辦人員—老馬,又對著同事小李發牢騷:「最近被上級單位來查核工程,卻因漏編編列廠商品管費用,被記缺失。才幾百萬的工程,幹嘛編品管費用?」
「老大哥,工程會已要求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即一百萬元以上的工程,都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的人月費及文書表報等行政管理費用。(詳條文)」小李說。
「看你年紀輕輕才剛來,怎麼懂那麼多!」老馬驚訝的說。
|

企劃處 魏亨真 繪 |
「上次叫你一起參加縣府辦的品管班,你就不去。否則你早就知道了。另外網路那麼發達,工程會亦將公共工程品管相關規定公告於網站,隨時可上網查詢。」
「我有幾個疑問,品管費用比率要怎麼訂,可否超過?發包施工費是否含材料費?如果屬甲方供應材料,材料費要排除嗎?品管費除品管人員人月費外,品管組織之其他人員的費用要怎麼編?如果像我這樣漏編品管費,可否自工程結餘款增列品管費用?」老馬說。
「你的問題還真多!」小李笑著說。
「工程會有解釋,品管要點規定之「發包施工費」,係指直接工程成本,不含管理費、利稅及保險費等間接工程成本。機關若將材料設備另行發包或直接供給,如仍由施工廠商一併辦理材料之品管作業,則得將材料設備費併入本案施工費計算品管費用。」
「另上開品管要點係屬原則性規定,可參酌個案工程規模、性質及個案實際之需求,核實編列承包商品管費用,並請儘量量化。就編列比例而言,原則上工程規模愈大者,編列比例愈低;規模愈小,比率愈高。至於品質計畫所列組織表之其他人員費用,宜由施工廠商之管理費用支應。」
「若工程契約漏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與前開品管要點規定廠商需辦理品質管理工作,且未編列品質管理相關費用者,機關得依契約及工程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新增品質管理工作項目及其費用。」
「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平時都深藏不露,早該向你請教。」老馬說。
小李不好意思地回應:「哪裡!太抬舉我了!倒是下次有機會,要趕快去參加工程會辦的監工班或品管班才是。」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