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鬆綁、增加誘因、作業程序明確化」促參修法大方針!
為期有效吸引民間參與愛台12項建設,符合鬆綁與重建之施政方向,建構兼顧誘因、雙方權利義務平等、興利與防弊的促參法制環境,擴大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層面,經工程會審慎檢討,徵詢各界意見後研提促參法修正案。
修法內容配合行政院推動民間參與政策,秉持「鬆綁與重建」理念,藉助民間活力及資金,以提昇政府效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興建、改進公共建設服務品質、帶動經濟成長。
法規鬆綁面:(1)擴大公共建設範圍-增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公告之公共建設為促參法適用範圍。(2)增加民間參與方式彈性-因應擴大各種不同民間參與方式,增訂納入涉及土地使用變更、容積獎勵或移轉等並結合營運之整合型參與方式。(3)增列鄉(鎮、市)公所經核准得辦理促參案,符合公眾利益及回歸地方自治精神。
增加誘因面:(1)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獎金法源明定於主管機關之職掌,以鼓勵及獎勵主辦機關及所屬公務人員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誘因。(2)強化投資契約要項內容,增訂融資協助、履約保證、契約變更、協調委員會組成、終止投資契約等攸關雙方權利義務要項。(3)附屬事業用地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整體計畫,以運用較具商機附屬事業實現促參彈性,避免公益性較高收益性較低公共建設,因自償性不足無法辦理窘境。(4)建立快速解決履約爭議機制,明訂協調委員會協調不成時,依快速、專業且與訴訟具相同效力之仲裁方式為之,實際解決爭議。(5)引入信託機制,民間機構融資管道多元,為確保政府及大眾權益,透過信託機制,讓財務更趨透明及健全。
作業程序明確化面:(1)明定甄審、議約及履約退場機制,增訂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主辦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2)訂定民間自提辦理程序與原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應備文件、申請及審核程序、審核期限、審核原則及民間申請人權利義務。(3)融資機構介入權行使,修訂融資機構介入權限於暫時接管營運之情形,投資契約終止後,原投資契約應進行結算,主辦機關對該民間參與案件得自行辦理或另案招商。(4)強化強制接管措施及相關利益迴避,增訂興建期強制接管措施,維護公共利益;另明定申請人及顧問廠商利益迴避原則,期促參案辦理過程能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及避免履約期間產生交互審查或查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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