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說明:
廠商得標某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案後,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延長履約期限,機關得否同意廠商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之請求?
機關辦理某工程採購於94年7月1日決標予甲公司,契約約定「本工程標案無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履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機關要求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甲公司認本案物價上漲影響甚鉅,爰請求機關增加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本案機關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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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藥單:
機關得參酌本會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示辦理。
按本會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略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三、各機關依上開函示辦理之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故本案契約雖已約定「本工程標案無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惟此一展延履約期限既係因不可歸責廠商原因所致,則機關仍得參酌本會前開函示,於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同意廠商之請求,於契約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後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