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而尚未刊登公報之不良廠商,得否再參與原採購案重行招標之投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於第2次公開招標後決標予甲公司,並通知該公司於一週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辦理簽約。惟甲公司於該期限前,函知機關略以:「本採購標的之部分項目,本公司估價有誤,請同意撤銷決標。」
經機關檢討後函復:「尚難同意撤銷決標,仍請於3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辦理簽約。屆時如未依期限辦理,將依投標須知第X條規定不予發還已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機關隨後以甲公司未依上開回復函辦理為由,依本法第101條規定通知該公司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隨即重行辦理招標。
詎料,甲公司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又來投標,則機關可否拒絕其參與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