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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申訴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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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說明:

通知而尚未刊登公報之不良廠商,得否再參與原採購案重行招標之投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於第2次公開招標後決標予甲公司,並通知該公司於一週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辦理簽約。惟甲公司於該期限前,函知機關略以:「本採購標的之部分項目,本公司估價有誤,請同意撤銷決標。」

經機關檢討後函復:「尚難同意撤銷決標,仍請於3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辦理簽約。屆時如未依期限辦理,將依投標須知第X條規定不予發還已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機關隨後以甲公司未依上開回復函辦理為由,依本法第101條規定通知該公司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隨即重行辦理招標。 詎料,甲公司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又來投標,則機關可否拒絕其參與投標?

圖片:門診


門診藥單:

經通知而尚未刊登公報之不良廠商,如機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原採購之重行招標,則機關可拒絕其參與投標

一、 本法第103條規定:「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 依上述規定,係以廠商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為適用要件。爰本案於決標前,如甲公司尚非屬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之不良廠商,機關不得依該規定拒絕其參與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 惟為避免甲公司於機關尚未將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之期間,又來參與投標之困擾,機關得依工程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如此,甲公司即使參與投標,機關亦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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